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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章程
2015年9月21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发布日期:2015-09-21   点击数:390  
  
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章程
  2015年9月21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Ethnic Literature Society,英文缩写:CEL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者及民族文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增强民族团结,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文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优良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促进国内外有关少数民族文学的学术交流活动;配合有关机构、部门,组织会员参与与少数民族文学学科有关科研项目;
  (二) 积极组织会员进行我国少数民族文学的调查、搜集和资料梳理,逐步建立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信息资源库;
  (三)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指导下,不定期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我国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和研究情况,提供资料,提出建议;
  (四) 每一年或两年举行一次年会;不定期举行学术报告会、专题讨论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
  (五)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的信息、资料、论文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刊、出版社推荐会员的科研成果;
  (六) 建立网络平台、开办网络论坛;
  (七) 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培养民族文学爱好者及研究人才。
 
  第三章 
  第七条 会员的种类: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本学科具有相应的学术基础或影响力;
  (四) 具有参与学会相关活动的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填报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信息、书刊、资料及相关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具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端正学术态度,尊重学术规范,维护学会声誉;
  (六) 向本会反映献策建言,及时反映学术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宣传学会动态。
  第十二条 退会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会提出申请或说明,同时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在2年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 退会会员由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除名
  (一)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二) 除名会员由学会秘书处备案;不得再次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总人数不得超过全国会员总数的15%;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 热爱民族文学事业,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学会相应工作;
  (四)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六) 协调与其他学会及其他文学、民族文学研究机构的业务关系;
  (七)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共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根据会员的具体经济收入情况分类型收取。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赠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及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管理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21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